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6號
NTDV,101,訴,226,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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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何岡靜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宏根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投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書煩
訴訟代理人 鄭振裕
      邱琪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對被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其利 息,並已如數繳納裁判費完畢,惟原告於102年9月5日又具 狀擴張其請求金額為2,564,866元及其利息,就原告擴張請 求部分,應補繳裁判費5,643元,經本院於102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追加之訴,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 第182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業據本院向本院收費處 查詢無誤。是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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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