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530號
NTDM,102,訴,530,2013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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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還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還凱(以下簡稱為被告)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後,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 在案。而本件刑事判決正本,業於同年10月4 日送達被告之 住所即南投縣南投市○○路000 巷00號,並由其同居人即其 母沈翌代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第47頁可稽 。又本件送達地址在南投縣南投市,與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 本院位在同一鄉鎮市內,無須加計在途期間,是被告倘對上 開判決不服,自應於收受上開判決書之翌日即102 年10 月5 日起算10日,至同年10月14日止之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然 被告竟遲至同年10月15日始具狀聲請上訴,此有被告之刑事 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印文1 枚(見本院卷第49頁)可 憑,其上訴顯已逾前開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且無從命其補 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上訴自應由本院予以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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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