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357號
TCEV,106,中簡,1357,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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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5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沈玲慧
訴訟代理人 莊正儀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洪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 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請求拆屋還地及返還無權占有之不當得 利,其請求權基礎係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179條;而 被告以答辯狀稱聲明「反訴依據民法第793條氣響侵入之禁 止,請併案處理」,並稱理由「原告污水溝的水及泥沙滲入 本人家,應改善,又炒菜排煙臭氣常飄散本人家,應改善」 等語,則其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係民法第793條之法律關係 ,是本件與反訴間之訴訟標的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被告此 部分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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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