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2年度,139號
TNEV,102,南簡補,139,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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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弘源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福
被   告 中租迪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被告聲請對訴外人凱利紙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民
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字第75699號受理在案。原告起訴請求排
除該案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起訴狀附表編號5所示之原料用紙(
棧板)共27板之執行程序,經本院執行處鑑價結果為每板新臺幣
(下同)7,200元(見本院調閱執行卷所附之鑑定報告)。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400元(計算式:7,200×27=19
4,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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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源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利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