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988號
TNEV,102,南簡,988,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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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988號
原   告 李漢強
被   告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訴訟代理人 陳彩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座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2/10000)暨座落其上同段1206建號建物(建物門牌:二王里南工街226巷1弄9號5樓之1)於民國85年3月19日以永字第007337字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70,000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座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42/10000)暨座落其上同段1206建號建物(建物門牌 :二王里南工街226巷1弄9號5樓之1)為原告及另共有人於 102年7月3日因分割繼承取得,惟其上有85年3月19日以永字 第007337字號所設定,以被告為抵押權人,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台幣170,000元抵押權存在,惟該抵押債權已不存在,惟 迄未能尋得被告將上開抵押權登記塗銷,爰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被 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等為憑。
二、被告陳稱:對原告主張無意見,逕行認諾等語。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業已認諾,爰依其 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本件被告對原告主張逕行認諾,原告表明願自行負擔訴訟費 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4條、第80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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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