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959號
TNEV,102,南簡,959,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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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59號
原   告 方素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東臣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東臣核發支付命 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0062號准許在案,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76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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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