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88號
TNEV,102,南簡,188,2013100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成陳密
訴訟代理人 成晨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淑珍,因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188號返
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3,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