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26號
原 告 陳金益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錦祥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