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091號
TNEV,102,南簡,1091,2013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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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91號
原   告 呂協聰
被   告 汪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裁 定,限令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70 元,並於102年9月2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足 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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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