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2年度,67號
TNEV,102,南小補,67,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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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薛裕達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文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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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