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889號
TNEV,102,南小,889,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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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蘇德輝
被   告 謝孟汎即謝雨辰即謝麗樺
      劉泓林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蔓璇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88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杰瑞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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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