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王岑甄即王裔甄
訴訟代理人 張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谷海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