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3號
原 告 祥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志毓(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欣潔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代 表 人 黃治峯(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6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淑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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