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哲芳(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 律師
王昭明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潘正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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