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告 郭培智
袁梁淑嫹
冉崇實
唐訓謀
陳傳勝
林陳壁修
蕭楚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24號公證異議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 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 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高雄巿明建新村(以下簡稱明建新村)為國軍老舊眷村,被 告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4 日及5 日依90年10月31日修正 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眷改條例)及其施 行細則等規定,規劃高雄市崇實新村(以下簡稱崇實新村) 等6 村(含明建新村)改(遷)建高雄市自治新村改建基地 (以下簡稱自治新村改建基地),依辦理該改(遷)建基地 之改(遷)建第一階段(認證)說明會及備具改(遷)建第 一階段(認證)說明書載明,該等眷村原眷戶及違占建戶如 同意改(遷)建,應於說明會後3 個月內(即93年3 月3 日 及4 日前)填具高雄巿自治新村改建基地原建戶(違占建戶 )改(遷)建申請書(以下簡稱改建申請書),並經法院或 民間公證人認證後,繳交列管單位,逾期或限期補正仍未繳 交者,視為不同意改建。嗣被告以原告等未依限提出改建申 請,經列管單位通知陳述意見,復一再聲明不配合改建,乃 依眷改條例第22條規定,於99年11月5 日以國政眷服字第09 90015128號書函註銷原告等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
請於100 年2 月1 日前將眷舍及土地繳回列管單位,逾期未 繳還者,將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三、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訴經行政院100 年10月19日院臺訴 字第1000105496號訴願決定,以被告以明建新村同意改建原 眷戶有3/4 以上同意改建之事實,既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 度判字第1392號判決認明,被告原據以統計同意改建原眷戶 數量之基礎,已生動搖,致影響另案註銷原眷戶眷舍居住憑 證及原眷戶權益處分之適法性,並指明宜注意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下簡稱高雄地院)100 年度聲更㈠字第1 號民事裁 定將該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振華事務所就本件相關認證事件 所為之認證予以廢棄,發回該民間公證人另為處置之結果, 被告原以明建新村有3/4 以上原眷戶同意改建之認定,既有 爭議,遽依眷改條例第22條規定註銷原告等眷舍居住憑證及 原眷戶權益,即難謂妥,乃將前處分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 之處理。案經被告依據高雄地院101 年2 月7 日100 年度抗 字第234 號民事裁定意旨重行審查結果,於101 年6 月4 日 以國政眷服字第1010007612號函原告等,以崇實新村等6 村 (含明建新村)改(遷)建自治新村改建基地法定說明會業 於92年12月5 日召開完畢,依眷改條例第22條規定,同意參 與改建者應於93年3 月4 日前完成改建申請書認證作業後, 提送列管單位層轉被告。嗣經原眷戶認證達3/4 同意改建, 惟原告等未於期限內提送表達同意改建意願之改建申請書, 依眷改條例第22條規定,註銷原告等眷舍居住憑證及輔助購 宅權益。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遭行政院以102 年1 月16 日院臺訴字第1020121334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亦不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本件原處分係以同意改建申請書經認證結果,同意改建之原 眷戶合計超過3/4 以上,而依眷改條例第22條規定,對於不 同意改建之眷戶即原告等,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 益。是關於同意改建之原眷戶數量合計是否確實超過3/4 以 上,乃攸關原處分是否適法之認定。而依眷改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規定:「原眷戶依本條例第22條規定同意改建者,應 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3 個月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或 民間公證人認證。原眷戶未達3/4 同意改建之眷村,不辦理 改建,於本條例廢止後,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辦理。」依 此規定可知,關於同意改建之申請書,必須依法經法院或民 間公證人認證程序,始得認定為「同意改建之眷戶」,故如 原處分認定之「同意改建眷戶」,其「認證」嗣後經判定為 無效,而其數量影響3/4 之門檻者,原處分即難認適法。本 院認上開認證異議之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
避免裁判歧異,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