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608號
TPBA,102,訴,1608,20131030,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08號
原 告 林和政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阮剛猛(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 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 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 法第2 條、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提起行 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限於公法上爭議;至私法爭議,行政法 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是對於向行政法院起訴之私法爭議事 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規定, 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參加被告委託金融研訓院102 年評價職位人員營運士業務類第十二區管理處(類組代號E2 706 )甄試,經公告通過第一試(筆試),於民國102 年9 月29日參加第二試(口試),該項口試共6 人參加,正取3 名,備取3 名,原告經列為備取第3 名,即口試成績之最後 一名。原告認口試過程疑有對中高齡歧視之情,違反憲法對 人民工作權、生存權及財產權之保障等情。爰聲明:㈠被告 應將原告列為被告公司102 年評價職位人員營運士業務類增 額錄取(正取)人員。㈡被告應於103 年度起新進人員甄試 之口試中,除因體力或其他特殊之要求須列入規定外,其餘 應於其甄試程序中,採取有效之禁止歧視中高齡之具體作為 或條款,並送管轄法院備查。
三、按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 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司法院釋字第305 號解釋參照)。查 被告乃62年12月19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私法人,則原 告果若如其請求經被告錄取為被告公司102 年評價職位人員 營運士業務類正取人員,則其與原告間之關係為私法契約關 係,此觀上揭甄試簡章第伍點錄取及進用有關錄取人員身分 係規定為「錄取人員均屬『純勞工』,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一律投保勞工保險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金 」即明(見本院卷第28頁),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其列 為該公司增額錄取(正取)人員等事件,核屬私權爭執,應 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非屬行政爭訟事項,本院對之並無審



判權。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難謂合法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淑 貞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