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130號
TPBA,102,訴,1130,20131007,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靈泉禪寺
代 表 人 莊清旺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鄭倩如
參 加 人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通榮(市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基隆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因辦理月眉路都市○○道路改善拓寬工程(第二標) ,需用基隆市○○區○○○段○○○○○ ○號等19筆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面積0.3477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等相 關資料,報經被告以民國(下同)101 年10月26日台內地字 第1010346550號函核准徵收,參加人據以101 年11月5 日基 府地用貳字第1010183823B 號公告徵收系爭土地,並以同日 基府地用貳字第1010183823E 號函知土地所有權人即原告。 原告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 ,基隆市政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前揭條文 之規定,依職權命基隆市政府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