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方邦修
相 對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李翔宙(司令)住同上
相 對 人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代 表 人 王世塗(指揮官)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 人係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裁字第1140號裁定聲請再審 ,該再審之聲請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而附隨於本案之訴 訟救助聲請,亦應由受訴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