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調小字第2號
原 告 侯彥君
訴訟代理人 侯福財
被 告 李瑞鈺
訴訟代理人 蕭善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 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第500 條至第502 條及第506 條之規定,於第2 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以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 之原因而依上開法條規定起訴者,自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查被告因房屋 漏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與原告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調解 程序期日成立調解,兩造並當庭閱覽無誤後簽名,業經本院 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北小調字第520 號損害賠償事件案卷查 核屬實,應認原告於成立調解時,即已知悉該調解筆錄記載 之內容。原告雖主張當初調解係基於慈愛心及善意,若漏水 係原告家所造成,即願意賠償損害,惟原告於102 年6 月19 日請水電工程師、房客,花了1 天時間追蹤檢查,確認漏水 並非原告房子造成云云,顯見原告至遲於102 年6 月19日或 102 年6 月20日即已知悉有其所主張撤銷調解之原因事實, 則原告至102 年7 月31日始提起本件撤銷調解之訴,已逾法 定30日之不變期間,其聲請撤銷調解之訴為不合法,不應准 許。
二、又所謂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係指調解有民法上得撤銷之原 因者而言,且該原因之有無,應依調解成立時決之。退步言 之,縱原告聲請撤銷調解未逾不變期間,然原告並未具體主 張102 年4 月16日調解成立當時,有何得撤銷之瑕疵存在。 原告雖以當初調解係基於慈愛心及善意,若漏水係原告家所 造成,即願意負責賠償損害,嗣後發現漏水非原告房子造成 為由,請求撤銷本院102 年度司北小調字第520 號調解筆錄 云云。然查,原告與被告簽訂之系爭調解筆錄係記載:「一 、相對人(即本件原告)願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前將坐落 於台北市○○區○○街00號8 樓之26房屋窗邊隔牆滲水部分 及排水管修繕回復原狀至不漏水狀態。二、相對人願修繕聲
請人(即本件被告)所有之台北市○○區○○街00號7 樓之 26房屋房間之天花板全部粉刷油漆。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 棄。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之內容,業經本院調閱該調 解筆錄卷宗確認無誤,其上並無隻字片語提及附有任何條件 ,足認原告達成調解時,其內心之效果意思與客觀的表示行 為均與系爭調解筆錄內容相同,並無齟齬之處,且原告嗣後 發現漏水並非原告房屋造成一情縱使屬實,亦與兩造調解成 立時,存在得撤銷原因之瑕疵有別,是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調 解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2 年度司北小調字第520 號調解筆 錄,亦非有據,不應准許。
三、另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第179 條定有明文。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 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 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原告另主張為 查明漏水原因委請水電工程師修繕檢測而花費檢修費用新臺 幣33,000元,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為此依據民法 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3,000元等情。然查,原告自認 檢修工人係伊找的一情,則原告係基於伊與檢修工人間之契 約關係給付檢修費用,被告與檢修工人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 存在,且前已與原告間就房屋漏水事件成立前開調解內容, 自難認被告因此受有何利益,故原告基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檢修費用33,000元,為無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2 年度司北小調字第520 號 調解筆錄,並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檢修費用33 ,000元,於法均屬不合,均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