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調小字第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禎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間
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