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2年度,454號
TPEV,102,北補,454,201310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劉金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秀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