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劉金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秀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