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5746號
TPEV,102,北簡,5746,20131001,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74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翁振輝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添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 9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