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3976號
TPEV,102,北簡,13976,201310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被   告 謝富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富裕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謝富裕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惟查,被告謝富裕(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102年4月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