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3641號
TPEV,102,北簡,13641,201310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1號
原   告 達文西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曾俊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觸動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1/1頁


參考資料
觸動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