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1號
原 告 達文西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曾俊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觸動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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