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07號
原 告 張俊清即永福漆料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勝汽車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零伍拾柒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