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1613號
TPEV,102,北簡,11613,201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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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613號
原   告 史衣冬 
被   告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郭怡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利息 ,此有原告102年9月11日補正狀在卷足憑,查被告住所地在 臺北市內湖區,亦有民事異議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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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