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510號原 告 吳康祺訴訟代理人 劉鳳羽律師被 告 蕭奕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律師費新臺幣七萬元之證明,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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