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20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李欣樵
被 告 徐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兩造於協商前之帳務明細資料。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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