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棋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葉家綾即葉筱涵間請求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萬3355元,應徵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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