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
原 告 陳世均
訴訟代理人 葉立緦
被 告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柔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馮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7日上午11時5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南勢角郵局第3332號存證信函之回執到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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