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2393號
TPEV,102,北小,2393,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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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
原   告 巫俊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姍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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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