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6年度,42號
TCEV,106,中救,42,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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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呂文彬 
相 對 人 安住建築產業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河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106年度中補字第1880號),因相對人無法兌現而遭退票之 支票金額龐大,以致聲請人財務周轉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 ,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 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及 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聲請訴訟救助 時,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訴訟費用, 或此項支出將導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難(最高法院 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相對人無法兌現而遭退票之支票 金額龐大,以致聲請人財務周轉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惟依上揭說明,經查:聲請人名下有土地共4筆、田賦7筆 、房屋4筆、汽車1輛、投資31筆等財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 同)105,730,600元之資產,104年度所得給付總額605,209 元,105年度所得給付總額752,139元,此有本院依職權以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斟酌聲請人基本 生活之需要,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不足以採 信。本件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 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 要旨,本件聲請難謂有據,依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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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住建築產業工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