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二字,102年度,16號
TCBA,102,訴更二,16,201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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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16號
原 告 陳元錡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蔡啟明
訴訟代理人 于秋萍
訴訟代理人 林玉梅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豐原區公所
代 表 人 張瀞分
訴訟代理人 周修怡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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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