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陳建榜
陳清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玉美味有限公司即清玉茶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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