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2051號
TCEV,102,中補,2051,201310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51號
原   告 陳洲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啟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1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書狀說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條文
  等)、及說明請求營業損失、精神損失之計算依據及檢附相
  關證物、並提出原告之駕駛執照及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
  車之行車執照影本等各1件,另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