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51號
原 告 陳洲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啟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1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書狀說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條文
等)、及說明請求營業損失、精神損失之計算依據及檢附相
關證物、並提出原告之駕駛執照及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
車之行車執照影本等各1件,另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