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2044號
TCEV,102,中補,2044,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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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44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曹愛蘭
訴訟代理人 宋家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南
  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發支付命
  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5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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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