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陳棕洽
陳棕鎮
陳宗田
陳甲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被 告 張松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松壽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請求被告應返還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
中市○○○路0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現值各
為何。並以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現值合計後加計已到期租
金新台幣捌拾伍萬元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規定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依起訴狀原證二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其立約人為原告陳棕洽
與被告張松壽,何以原告陳棕鎮、陳宗田、陳甲寅等三人亦
得訴請返還租賃物?依據為何?請一併具狀陳報,並附繕本
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