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996號
TCEV,102,中補,1996,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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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陳棕洽
      陳棕鎮
      陳宗田
      陳甲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被   告 張松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松壽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請求被告應返還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
  中市○○○路0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現值各
  為何。並以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現值合計後加計已到期租
  金新台幣捌拾伍萬元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規定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依起訴狀原證二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其立約人為原告陳棕洽
  與被告張松壽,何以原告陳棕鎮陳宗田陳甲寅等三人亦
  得訴請返還租賃物?依據為何?請一併具狀陳報,並附繕本
  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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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