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986號
TCEV,102,中補,1986,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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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蔡宜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春英即張心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9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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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