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尤章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之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訴訟標的及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具狀陳明應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須具體特定)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20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繳之。
二、依民事訴訟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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