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977號
TCEV,102,中補,1977,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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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尤章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之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訴訟標的及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具狀陳明應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須具體特定)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20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繳之。
二、依民事訴訟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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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之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