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蔡翔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翔恩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確認之臺中市○
區○○街000○0號房屋之現值新臺幣(下同)313,200元而核定之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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