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945號
TCEV,102,中補,1945,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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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45號
原   告 何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柄弦即清玉茶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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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