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243號
原 告 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群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被 告 瘋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服務費用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000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0.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6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委託原告刊登廣告及執行宣傳或活動專案,兩造並於 民國101年8月29日及同年10月15日簽有委刊單。原告已履 行完畢,並依約於101年10月25日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新 臺幣(下同)166,000元,被告應於原告開立發票月份次 月1日計算30天即101年12月1日付清上開費用,被告卻拒 絕付款,原告乃於102年4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促請被告付 款,然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66,000元,及自101年1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0.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主張:關於原告於100年8月委託被告執行苗 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所辦理之熱浪山城舞動苗栗演唱 會委託專業服務案,因被告有違約之部分,所以被扣款, 且原告已付清所有款項。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惟原告於100年8月 委託被告執行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所辦理之熱浪山城 舞動苗栗演唱會委託專業服務案,合約金2,728,000元,惟 原告僅於100年8月26日匯款1,199,975元、同年9月26日匯款 220,790元、同年12月15日匯款919,630元,尚有387,605元 未給付,相互抵銷後,原告尚積欠被告221,605元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①駁回原告之訴。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委託刊登廣告及執行宣傳或活動專案 ,尚有廣告費166,000元未給付,業據原告提出廣告版面 委刊單影本4紙、統一發票影本4紙及存證信函影本為證, 且為被告所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對於積欠原告 委託費用既承認為真正,僅抗辯對原告有可抵銷之債權, 則被告對於抵銷債權之存在,應負舉證之責。經查: ①原告與被告就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之「熱浪山城 ,舞動苗栗演唱會委託專案服務」訂有「專案執行合約」 ,約定報酬2,728,000元;合約第2條第3項規定:「若乙 方(指被告)之過意過失致甲方(指原)被「委託機關」 (指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扣款者,甲方得將該扣 款直接自乙方報酬中扣除之」。而原告與委託機關即苗栗 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之專案服務合約,本來約定之報酬 為7,859,000元,後因委託機關發現乙方即被告執行時, 有多項工作不符委託內容,以「未全數通過為由」,逕扣 報酬380,360元;有原告提出之專案執行合約書、專案服 務合約書及存摺影本附卷可證。故原告主張依專案執行合 約之約定條款,由應給付被告之報酬中逕予扣除,堪認為 真。
②就原告之扣款與專案執行合約之條款有何不相符之處, 被告未舉證證明之;且上開專案執行合約之報酬,原告係 於100年12月15日給付最後1期,有被告提出之存摺影本可 證;被告如認原告所為扣款無理由,何以迄今已1年10月 ,未曾向原告提出反對意見?故被告抵銷之抗辯,難認有 理由。
(三)另原告雖請求被告自101年12月1日起,給付遲延利息;惟 被告之履行期係101年12月1日屆滿,原告得請求之遲延利 息,應自履行期屆滿之翌日起即101年12月2日起算,不得 請求101年12月1日當日之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66,000元,及自10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 分之0.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就原告 勝訴部分,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 項,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如以16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由被告負擔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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