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張志文
即 上訴 人 須本人親收)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本院102 年度中簡字第1462號),業據其提起上訴,惟因 其無力負擔上訴裁判費;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 情。
三、按經調查聲請人即上訴人之最近二年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 無財產,收入僅新台幣11,2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證;足見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故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以准許。四、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