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3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英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8,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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