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1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施凱騰
被 告 曾昭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庭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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