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昇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文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曼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惟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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