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調字,102年度,230號
CPEV,102,竹北簡調,230,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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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湯茂榮
      湯貤彰
      湯顯榮
      湯世榮
一、上列原告湯茂榮湯貤彰湯顯榮湯世榮與被告黃魏綉琴
  、林振沐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服上訴標的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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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