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湯茂榮
湯貤彰
湯顯榮
湯世榮
一、上列原告湯茂榮、湯貤彰、湯顯榮、湯世榮與被告黃魏綉琴
、林振沐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服上訴標的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