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7號
KMDV,102,監宣,7,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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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號
聲 請 人 許加土 
相 對 人 楊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子。相對人於 10年前開始出現記憶力缺損及自我照顧功能下降,8年前需 要他人協助洗澡,1年多前開始無法表達需求,已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 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 且有為保護其利益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 人,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及第15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甚明。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 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 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 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 1 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乙○因失智症、及重 度殘障,經本院會同受囑託之金門醫院為訊問、精神鑑定時 ,相對人有嗜睡、叫喚沒有反應,大部分時間臥床,大小便 失禁,坐立困難,嘴巴無法緊閉會流口水等情,有訊問筆錄 、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保護相 對人之利益,認有另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自應 依上揭規定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審酌金門地 區為離島,金門縣社會處承辦人員丙○○,且具知識與專業 能力,選任其為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為適當之人選,茲依 上揭規定,選任丙○○為本件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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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