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 務 人 曹泰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捌佰柒
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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