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21號
KMDV,102,司促,1321,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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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 務 人 曹泰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捌佰柒
  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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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