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柏瑋
債 務 人 陳均如
上 二 人 劉湘香 住金門縣金沙鎮○○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陳柏瑋及陳均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河南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玖佰叁拾柒
元,及其中叁萬伍仟零伍拾元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叁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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